编码 | 形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职权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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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1.1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 监督电话0871-63535037,传真:0871-63533913 | |
1.2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318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通告》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 根据 2015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318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昆明等44个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范围。试点时间3年。 | ||||
002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 核准本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申请 |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监督电话0871-63535037, 传真:0871-63533913 | |
003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 核准本行政区域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九条第三款:“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监督电话0871-63535037, 传真:0871-63533913 | |
004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的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十一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实行计划管理,对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行备案管理,对长途编号区调整和短号码位长拓展实行审批管理。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长途编号区。具体长途编号区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拓展短号码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原码号分配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监督电话0871-63535037, 传真:0871-63533913 | |
005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的申请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 监督电话0871-63535037, 传真:0871-63533913 | |
006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33号,2008年国务院令第534号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监督电话0871-63535037, 传真:0871-63533913 |